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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药店被罚,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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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各地相继公布检查结果,大批药店被处罚,涉执业药师不在岗、防疫不规范、盗刷医保卡.......(文末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负面清单)
01
大批药店被查处,全因这些

临近年底,今年零售药店大检查已接近尾声,各地相继公布检查结果,大批药店因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卡、执业药师不在岗、防疫不规范等行为被查处。
10月14日,安徽安庆市市场局公布了该市药械流通监督检查结果,辖区内现有单体药店 575家,今年来已检查575家,已检查915家次。辖区内现有连锁门店847家,今年来已检查847家,已检查1012家次。
上个月,该市又检查了200家零售药店,其中13家存在问题,被限期整改。梳理发现,主要问题包括少量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开陈列、执业药师暂时不在岗、部分药品未按要求分类摆放、经营场所存在无关个人用品、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一退两抗一止药品登记上报不全等。
除以上问题外,还有一些药店因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使用医保卡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被查处。
10月14日,安徽怀远县市场局官网发布消息称,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常中和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处方药并未查看处方,当天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因此被罚款1000元。
同日,据四会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告,四会市万寿堂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元整,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10月10日,四川汉源县医保局通报了“2022年汉源县定点医药机构违规案例(第五批)”,该县37家医保定点药店因违反《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医保相关政策规定被查处,涉及营业时间执业药师不在岗、刷卡小票顾客未签字、系统与医保刷卡系统药品名称数量不一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
以上被查处药店仅是10月初公布的结果,从上半年检查情况来看,今年被处罚的药店远不止这些。以湖南一省为例,今年上半年,湖南省加大了对药品零售企业“四类药品”监测情况检查,共检查药店19.46万家,责令整改3776家,停业整顿623家。
02
这22条红线,药店千万别碰

今年年初,国家药监局发文明确,今年对药品经营监管要重点做好6项工作,一是全力以赴,坚决做好疫情防控药品质量监管;二是严查狠打,全面落实经营使用专项检查要求;三是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药品网售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四是突出重点,不断强化疫苗流通配送环节监管;五是多措并举,扎实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六是挂图作战,确保顺利通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正式评估。
7月份,国家药监局再次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下半年要在集中查办大案要案、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深化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诚然上半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已取得成效,但监管部门并未放松,仍在强化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检查。目前,各地检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10月14日,河南鄢陵县市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带领相关股室负责人对辖区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暗访检查,重点对药店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是否做到逐人检查、是否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是否做到进场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等情况进行查看。
为进一步深化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专项行动,在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稽查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从9月26日开始,金寨县医保局组织稽查人员,对全县县乡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全面稽查。
根据一地监管部门公布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这22个负面清单,药店一定要警惕。具体如下:
1、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3、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4、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5、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6、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进口、销售。
7、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8、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9、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质量安全信息。
10、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11、除《药品管理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2、违反《药品管理法》聘用禁止从业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14、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15、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16、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17、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18、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19、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0、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2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22、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来源: 第一药店财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