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出台14条措施赋能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工作部署,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日前,安徽省医保局出台《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明确14条具体支持措施,旨在落实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助力社会办医疗机构破解当前发展难题,蓄积长远发展动力。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对稳增长、惠民生、保健康有着重要意义。截至2021年底,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达35%,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保障全省参保人员医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社会办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医疗保障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若干措施》提出了14条针对性的具体举措,主要是: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落实“属地管理、省内互认”政策、鼓励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及时清算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落实医共体医保基金包干管理政策、完善医共体医保资金压茬拨付机制、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集采、执行规范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实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规范开展医保基金监管、推进无差别医保协议管理、建立分级协调处理机制、畅通信访投诉渠道等。14条支持措施中,有的是对原有政策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如在医保定点、资金拨付方面对社会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有的是首次提出,如医保部门同社会办医疗机对于医保费用拨付金额存有争议的,通过分级协调处理机制解决;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多渠道公布拖欠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指导各地认真落实14条支持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工作部署,保障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8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起草背景和依据
社会办医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对稳增长、惠民生、保健康有着重要意义。截至2021年底,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达35%,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保障全省参保人员医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7〕68号)、国家卫健委、医保局等《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等文件。
二、《若干措施》起草过程及意见征集情况
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困境,省医保局主动作为,通过不同途径多维度了解医疗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境和诉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我省医保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政策措施。7月19日下午,省医保局召开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座谈会,邀请7家规模较大、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征求对《若干措施》的修改意见。7月27日,《若干措施》在省医保局官网公示,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同时,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和地市医保局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修改意见反馈3条,采纳2条。修改完善的《若干措施》通过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后,经省医保局2022年第2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别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时清算医保费用、落实价格集采政策、统一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开展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14条具体支持措施,保障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公平享受医疗保障政策,为其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的条件、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二)落实“属地管理、省内互认”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省内互认,无需再重复签订协议。
(三)鼓励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已纳入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完成与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的,直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
(四)及时清算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依协议,及时算清结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
(五)落实医共体医保基金包干管理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共体牵头单位的,与公立医院实行相同的考核办法,支持医保基金对其实行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
(六)完善医共体医保资金压茬拨付机制。对医共体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要求牵头医院一视同仁拨付。非医共体成员单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拨付,明确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七)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政策,不以任何方式对其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八)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集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国家、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九)执行规范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要求各地执行全省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另外增加约束性、歧视性条款。
(十)实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要求各地制定医保基金分配规则、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时,对公立、社会办医疗机构确保一视同仁。
(十一)规范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行统一监管政策,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监管环境。
(十二)推进无差别医保协议管理。医保部门部署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工作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部纳入。
(十三)建立分级协调处理机制。医保部门同社会办医疗机对于医保费用拨付金额存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谈判、邀请第三方评判等方式解决,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请上一级医保部门评判处理。
(十四)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各级医保部门要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上公布拖欠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文件来源:合肥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