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发布西地那非广告,被罚26万元;所有药店注意,这些营销“红线”千万别碰。
药店宣传西地那非,被罚26万
近日,广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一药店因发布药品违法广告,被罚26万元。
根据公告,该药店当事人为推销店内处方药,擅自在其网店商品展示页发布“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广告,构成广告违法行为。据了解,西地那非主治性功能障碍与心血管疾病,为药店常售处方药。
根据《广告法》有关条例,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这也就是说,药店作为药品经营单位,是没有资质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另外,《广告法》还规定,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上述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对该药店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以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夸大阿胶功效,被罚20万
药店广告宣传违法行为,不仅存在“推销处方药”领域,还涉及药店经营多个环节。经梳理发现,近期多地监管部门频繁曝光“药店违法广告”案例。
5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宗药店违法药品广告案例,某连锁药店在网商平台销售“脑立清丸”时,未经审查,发布“服药效果”虚构内容,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根据《广告法》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今年4月,湖北市监局发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一药店在企业公众号发布阿胶广告,宣传阿胶因加入莲子、莲子心、蔓越莓等食药材,具有抗癌、抗衰老、降血压、调节内分泌等功效,被罚20万元。
监管人员认为,该药店“阿胶”宣传文案符合《广告法》“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情形,属于虚假广告。
需要提及的是,随着微信公众号、抖音的等新媒体平台的流行,越来越多的药店通过这些平台进行营销宣传。相比线下门店,线上新媒体平台面向人群更广泛,广告违法行为更易被察觉,这也加大了药店处罚风险。所以,药店在线上推广宣传时,更要认真仔细审核广告内容。
除虚假广告外,“买药赠药”也是药店常见的违法营销行为。
2021年11月,江苏无锡锡山区市监部门发布通告称,某药店以“买药赠药”形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如果药店开展“买药赠药”促销活动,赠送药品是处方药,那么药店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可能涉嫌“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遭受重罚。
慎用“涨价”、“缺货”广告语,最高罚300万
不仅是“买药赠药”降价促销,药店涨价营销,也或有违法风险,其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为常见的药品涨价手段。
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表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7种情形: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营销宣传时,切勿针对价格大做文章,让顾客产生“商品即将大涨”的预期,与事实相违背。对于商品广告标语,谨慎使用“缺货”、“涨价”等敏感字眼。
此外,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从而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也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另据文件要求,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药店营销,别踩这些红线
包含《广告法》在内,对于药店广告营销,我国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严格要求,经整理如下:
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药店营销须注意以下4点:
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4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除此之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严禁包含以下几点: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另外,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2.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店营销活动需遵守以下6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