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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这么做,最高罚300万元!

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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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总局最新文件,涉及药店售药定价、宣传......如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罚款最高300万


药店慎用“涨价”、“缺货”标语


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



《意见稿》表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稿》信息,药店有以下14种行为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形: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营销宣传时,切勿针对价格大做文章,让顾客产生“商品即将大涨”的预期,与事实相违背。对于商品广告标语,谨慎使用“缺货”、“涨价”等敏感字眼。


二、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形: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以“组合商品”、“商品套装”形式销售时,不得提高整体价格;疫情期间,药店配送药品时,不可随意大幅调整配送费用。

另外,药店如果要调整药品或商品价格时,一定要计算好成本涨幅和价格涨幅,以确保价格涨幅不能明显高于成本涨幅。


三、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情形:


1.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不要过量囤积商品,尤其是疫情期间紧缺物资,以图高价销售。

此外,针对生产环节经营者,《意见稿》提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关于上述监管部门“告诫”形式,《意见稿》补充说明,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另外,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哄抬物价最高罚300万


根据《意见稿》要求,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要求,运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上述法律条例提到的“情节严重”处罚情况,《意见稿》针对其列出了“哄抬价格”从重处罚8项情形: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意见稿》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口罩等防疫物品是检查重点


《意见稿》显示,之所以出台该文件,主要是受当前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另外,文件出台后,2020年2月1日公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将废止。

经过梳理发现,早在《意见稿》发布之前,已有地方针对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出台专门法律条例。

例如:
3月15日,上海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适用商品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生活用品等多个领域,“哄抬价格”情节严重的,直接面临300万顶格罚款。

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判定,包括上海在内,多地以“进销差价率”作为主要依据。在近期曝光的违法案例中,不少药店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时,因“进销差价率”过高被罚。

今年3月,吉林市场监管厅公布一批疫情期间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药房以1.20元/袋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以5.00元/袋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316.67%;另一药店以2.30元/袋价格购进的“豫中健医用外科口罩”(儿童型),以6.00元/袋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160.87%。

今年2月,天津西青区一药店在疫情期间销售红外测温枪,进销差价率超过疫情前300%,被立案调查。据悉,该药店某红外测温枪从1月8日前的68元/支上涨至158元/支,导致该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疫情前300%,存在严重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此外,该药店销售口罩、测温枪也未明码标价。

不难发现,对于口罩、测温枪等常售防疫物品,药店如果不进行价格管控,极易触碰“进销差价率过高”经营红线,从而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面临处罚风险。


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