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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3月1日起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施行新规定!

时间:202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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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修订并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6个方面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进行了规范。使用单位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以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同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采购档案;药品、医疗器械到货时,应当核实和记录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药品、医疗器械与随货同行单、票是否相符;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定期检查制度,对贮存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养护和维护,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湿度。对检查发现的过期、失效、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


附件:省政府令第309号.pdf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