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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监局启动贯彻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目录》行动

时间: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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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目录的公告》,安徽省药监局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目录〉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标实施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目录》行动。

本次行动分宣传发动、自查整改、监督检查、督查督办四个阶段进行,旨在全面落实新《一类目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升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质量,保障上市备案产品安全有效。

行动采取“企业自查+监督检查”的方式,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新《一类目录》明确不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是否存在新《一类目录》“品名举例”中明确删除的产品名称;是否存在超出新《一类目录》规定预期用途范围的产品;以及是否存在擅自添加《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名录》所列成分、备案产品的“产品描述”与“预期用途”是否规范等。

安徽省药监局要求,全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新《一类目录》相关要求,采取分类处置、规范备案管理、严惩违法行为等综合举措,全覆盖比对核实备案信息,对涉及新《一类目录》修订内容的备案人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重点打击生产未经备案产品、擅自变更预期用途、已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



2022年1月1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一类目录》),新《一类目录》以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主体框架,包含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9个子目录,119个一级产品类别,368个二级产品类别,2629个品名举例,较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增加90条产品信息,新增538个品名举例。

新《一类目录》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进行了概括性的表述,不代表相关产品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新《一类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
新《一类目录》增加了《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名录》附录,明确新《一类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中的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附录表格中所列成分,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备案。
新《一类目录》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管理类别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号公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相关目录进行判定,分类编码继续延用6840。
新《一类目录》不包括组合包类产品。组合包类产品是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组合包类产品的管理类别应当依据15号令、48号令、129号公告等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新《一类目录》实施后,《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以及2016年以前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全部废止。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既往分类界定结果与新《一类目录》不一致的,均以新《一类目录》为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第一类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新《一类目录》实施备案。在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产品,其中如按照新《一类目录》产品仍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与新《一类目录》不一致的,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或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根据新《一类目录》无法确定产品管理类别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流程申请分类界定,确认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可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基于医疗器械风险分析、评价,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及时更新调整《一类目录》。


附件: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docx

(文字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