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对异地转诊、异地长期居住的就医行为,围绕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备案对象、备案方式、备案材料、备案时效、待遇规定、结算方式等内容做出明确和规定。
这五类人员异地就医应当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转诊转院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共五类人员异地就医应当备案。
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含国有、集体企业内退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诊转院人员,指所患疾病在市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含专科)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需要转往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指突发疾病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置观察的人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现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同时,通过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现场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并告知理由。异地人员的备案长期有效。备案地发生变化时,异地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未办理变更的,按未备案处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原备案自行终止。
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享受报销
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能报销吗?据《办法》内容,职工医保方面,经备案的异地人员(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照备案地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转诊转院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本市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其中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此外,未办理转诊备案(含不符合转诊条件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增加1倍、支付比例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
具体来说,经过转诊备案或异地急诊的人员,在异地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85%)。未经转诊备案或者不符合转诊条件申请异地直接结算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75%)。
居民医保方面(不含参保大学生),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慢特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中,慢特病门诊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下据实支付,一个年度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就医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执行。
转诊转院人员在市外省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省属三级医疗起付标准增加1倍、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省外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付比例60%。另外,未办理转诊的居民,在省内、省外就医的,与经过备案的相比,支付比例、保底报销比例及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再降低10个百分点。
具体来说,转诊备案人员在市外省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70%;在省外的起付标准按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付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