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两部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共85条,与我省2019版协议相比增加24条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共69条,与我省2019版协议相比增加27条 。
协议范本细化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单列四条。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履行义务的处理,在“违约责任”章节有相应的处理条款。
协议范本厘清了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罚界限。在厘清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协议范本删除了原有的“扣除2-5倍违规金额”,将其替代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对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提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协议范本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收入院行为,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取减免起付标准、发放实物、免费体检等名义,诱导参保人员住院。
协议范本规范了意外伤害的医保经办服务,对参保人员明确无第三方责任且符合医保政策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院直接结算,以解决困扰参保群众跑腿垫资、报销等待周期长、手续繁琐等问题。
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方面,协议明确了服务内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分为一般门诊、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配售药品服务和谈判药品“双通道”配售服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章。同时规定,定点零售药店须保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