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省药监局等6部门印发《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1-04

来源:

阅读:0

字体:[] [] []

打印




日前,安徽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科技厅、省经济与信息化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第22号)要求,省药监局于今年3月牵头启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安徽中医药大学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管理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先后采取书面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外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符合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实际。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内容涵盖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生产、配送、使用、医保支付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对信息化追溯、包装标签标注、产品抽检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定,以提升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水平,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减轻企业负担;对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细化,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环节监管。


《管理办法》提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处方调剂的监管,保证中药饮片在医疗机构使用中的主体地位;医保部门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挂网采购、阳光交易;科技和经信部门将中药配方颗粒产业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 




扫描二维码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