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行业动态

今日起,合肥全市零售药店可正常销售发烧咳嗽药品,但一些“注意事项”仍需重点关注

时间:2020-03-16

来源:

阅读:0

字体:[] [] []

打印

      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决定自3月15日起正式执行该《通知》。


图片1.png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源头管理,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于2月8日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号),对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强发烧咳嗽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比如实行发烧咳嗽药处方管理(对于所有说明书上标明具有退烧、止咳功能的药品,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处方销售,并对处方统一编号留存备查)、实行购药实名登记(发烧咳嗽药品应凭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销售并登记)、实行购药信息报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目前,安徽省、合肥市新冠肺炎疫情已得到有效防控,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也作出调整。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了解合肥市药品零售行业经营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回应药品零售行业与市民诉求,正式印发《通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的印发,标志着合肥全市零售药店可正常销售发烧咳嗽药品,但一些“注意事项”还需重点关注。比如,发烧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销售,仍将按照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于2月8日印发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继续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各零售药店仍需按照原先规定方式做好每日上报工作;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处方进行销售,并上传处方;销售中成药清热解毒类药品,可不用报送;销售非处方药,可不用凭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在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基础上,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购药,减少人群集聚和交叉感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