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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担当的通知

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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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零售企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药品零售企业在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坚强指导下,积极保障药品(特别是口罩、体温计、酒精等医疗防护用品)的正常供应,并踊跃为防疫物品紧缺的地方、机构等捐款捐资,彰显出强烈的战“疫”担当,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称赞;无数药店人更是顶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迎难而上,在各自岗位上守望相助、努力付出,用亲身行动守护百姓健康,给予广大人民群众战胜疫情的温暖呵护与强大力量。不过,亦有一些药品零售企业因囤货居奇哄抬口罩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篡改(删除)销售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依规处以严罚,给药品零售行业带来不良影响。


        当前,全省企事业单位虽然陆续并有序复工复产,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强调,疫情防控工作仍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抓紧抓实。疫情防控的必需物资、群众生活的必需物品,涉及国计民生。作为防疫物资的主要供应网点,药品零售企业更要始终坚守在战“疫”一线,持续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担当,全力确保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高效及时供应,以及药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要遵纪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械商品,购进票账物相符,保障口罩、体温计(额温枪、耳温枪)等防疫物资质量安全。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借疫情之机囤货居奇、哄抬物价、消费欺诈、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销售行为,不得利用疫情之机在店铺小广告、海报、微信朋友圈等发布虚假广告推销商品。


        三、要加强销售门店日常清洁、通风等卫生管理和消毒防控措施,对电梯、扶手、门把手等群众密切接触的部位进行经常性消毒;张贴醒目的消毒提示;入口处应设置检测台,配备体温检测仪。来往顾客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全程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或体温≥37.3℃的顾客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允许入店;对体温≥37.3℃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去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四、要主动作为、强化社会担当,持续加大药学服务和健康科普力度,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有效进行疫情防护、积极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

2020年3月5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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