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法人证书是取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协会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协会法人证书由协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协会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1.刻制印章、年检及办理机动车牌照等事宜。
2.协会开设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取
规定的会费收据等事宜。
3.协会办理产权证明等事宜。
4.协会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等事宜。
5.协会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6.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7.有关部门要求协会出示《协会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五、协会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字,方可问借用人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协会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完业务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六、协会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人复印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协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协会严格按照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八、本制度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