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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标准“更新”?来看看零售药店“怎么说”!

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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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合肥市零售药店座谈会。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国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立方连锁药房有限公司安徽天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安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健国药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邻加医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广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康之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太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省国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格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景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市德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庐江县华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责人参会,安徽省政协委员受邀参会。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业内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合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合医保发〔2020〕37号)相关内容,特别是《合肥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并就相关考核要求、标准分、评分标准等进行交流讨论,表达合理诉求。


      与此同时,与会人员还就零售药店是否加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零售行业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等内容,进行深入座谈交流,积极献言献策。

会议表示,与会人员都能紧密结合安徽省、合肥市药品零售行业现状及企业自身实际,就合肥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颇具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对其中不甚合理、严谨和明确的内容,坚定地表明了态度,并表达了合理的诉求,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促进合肥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未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超量出售药品”,对“超量”没有明确界定;零售药店经营何种商品品类,以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但评分标准中却禁止“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品等商品”“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或将药品(医用材料、器械)以外的其他物品纳入医保费用结算;销售药品与上传信息不一致,拼凑上传数据”,其中的药品(医用材料、器械)这一表述不够严谨、规范等。

接下来,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将及时对相关诉求、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并形成文件,上报至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特别是大家普遍反映的一些不甚合理、严谨和明确的内容,也将建议医疗保障部门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完善。



会议同时强调,当前,各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旧严峻。药店作为抗击疫情最前线的“哨点”,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在更高水平上防范疫情反弹,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行便捷化、精准化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零售药店的支持力度。零售药店也要继续与政府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加强沟通,做好政府相关工作的延伸,提升行业价值;继续强化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严格遵守《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经营公约》,积极防控疫情,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工作,为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