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月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等工作作具体安排部署。《通知》指出,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包括中医药服务体系有待完善、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医药工作决策部署再贯彻再落实,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各项政策再部署再细化,加快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特点的政策体系,加快推动解决中医药发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中医药有特色、高质量地发展,更好实现中医药传承创新。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共72个重点实验室名单2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共72个重点实验室名单。该批重点实验室聚焦药品监管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着力引导药品监管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从产品类型和研究领域看,72个重点实验室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创新型多个类别,研究重点集中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医药创新研发、重点产品监管、应急能力提升等多个领域,旨在为药品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新技术支撑。据了解,2019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首批45家重点实验室。加上本次新获批的72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已达到117家。其中,以产品类型划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创新型多领域方面分别占总数的55%、25%、8%和12%。就区域布局来看,这些重点实验室分布在27个省(市、区),覆盖比例达到87%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集中区域均有重点实验室布局。与此同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也关注其他地区的医药产业发展,力争做到全面统筹、有序推进。专家指出,这些实验室将为促进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创新及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推进我国药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2月9日,2021年全国中医药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2020年全国中医药系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克难奋进,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绩。其中,中医药全程参与深度介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为打好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和全国阻击战作出重要贡献,在各地突发聚集性、散发性疫情处置中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顺利收官,中医药上升为国家战略,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会议要求,2021年全国中医药系统要以编制实施“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启动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为抓手,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走出去”,加快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为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发布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公告2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对外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强化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公告》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具有全过程追溯及风险管理能力,并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公告》还要求“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所需中药材,能人工种植养殖的,应当优先使用来源于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的中药材,提倡使用道地药材”等,强调了企业对于药材质量的把控。此外,《公告》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15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关联,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扭住构建新发展格局目标任务,更加精准地出台改革方案,推动改革向更深层次挺进,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会议强调,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要系统总结这次抗疫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紧急使用等工作机制,提升药品监管应急处置能力。2月1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计50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方面,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强化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必要制定《条例》。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此批典型案例覆盖领域广,包括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假烤鸭”、网络订餐平台不履责等食品领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药、药店销售过期劣药的药品领域案件,不合格化妆品案件以及危害农业安全的伪劣种子案件等。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加大协作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据初步统计,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2021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发布《2021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以下简称“《目标》”),旨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2021年度提出的10项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主要涵盖心脑血管和肿瘤性疾病等重大疾病领域、病案质量和医院获得性事件等医疗管理领域,以及静脉输液率等问题比较突出的诊疗行为领域等三个方面。《目标》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院务公开、文化园地、学术交流等形式对《目标》改进工作和改进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加强部门、科室间的交流,在院内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医务人员将医疗质量安全理念和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融入日常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要发掘先进典型,提炼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组织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相关行业组织要利用自身优势,围绕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积极开展研究和交流,为目标的实现提供助力,共同培育全员关注、参与医疗质量安全的行业理念与文化。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作为安徽省第一个关于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制定了“到2022年,老年健康支撑体系不断完善,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老年人健康素养稳步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的主要目标。为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安徽省从“扩容”和“提质”两个方面入手,增加医养结合机构存量,推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签约服务。开展医养结合机构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高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水平,建设医养结合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示范中心。加大社区医院老年医疗护理功能建设,把社区医院打造成面向居民的医养结合基地。其中,在解决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方面,安徽省民政厅透露,安徽省正在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模式。20 国家医疗保障局曝光台曝光2021年第一期典型案件2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曝光台曝光2021年第一期典型案件,包括辽宁省锦州市锦京医院欺诈骗保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欺诈骗保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和硕丝路颐康中医院欺诈骗保案、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七里坪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曾某某欺诈骗保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卫生院原医保专管员兼药房收费员年某某贪污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一肯中乡八肯中村村民李某某欺诈骗保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朱某某欺诈骗保案、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参保人员杨某某欺诈骗保案、云南省普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杨某某挪用公款案等9件。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部署要求,抓好今年的政府重点工作,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2021年13个方面374项重点工作,由省长王清宪负总责,同时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府将把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跟踪督查调度,强化推进落实。其中,事关“放管服”改革、医药健康发展的内容包括: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包括实施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全面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包括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实施“江淮名医”“徽乡名医”培养工程、开展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行动等);实施药品安全对标提升行动,修订《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长三角区域药品检查员合作培养机制,开展省级药品安全示范性应急演练等。22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2021年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计划2月22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2021年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对开展特殊药品监督检查、疫苗(新冠疫苗)监督检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药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药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等七项重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计划》指出,2021年全省药械流通环节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导向,以风险管控为抓手,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为主要形式,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上市后监管和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省药械流通监管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其中,在开展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方面,各地要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加强对新冠疫情防控涉及的口罩、防护服、诊断试剂、红外体温计、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合法性;是否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冷链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在开展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方面,各地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要求,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重点检查超范围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虚假信息;超范围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网络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规销售处方药;“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是否符合要求等。在开展药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方面,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围绕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三方物流企业等主体,重点针对“挂靠走票”、计算机系统数据不真实、非法渠道购进、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非法回收药品及包装、违法经营含兴奋剂药品等开展专项治理。《计划》同时对行业协会具体承担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应强化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药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应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培训前应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后应进行评估和总结),可采用网络培训、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承担省局委托的药品流通监管相关调研等事项。23 安徽召开全省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进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指出,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加强基金监管是医保工作的“生命线”。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委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部署要求,以太和县医疗机构骗保案件为镜鉴,深挖细查、举一反三、靶向纠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刮骨疗伤的决心、务实过硬的措施,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问题彻底整改。会议强调,要以扎实开展专项治理为抓手,强化依法监管、日常监管、智能监管、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管,加快推进监管方式创新。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切实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工作协调,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