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技术力量。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提升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能力、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强调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教育方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授课、参加评比竞赛等多种形式。明确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规定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再实行学分计算。对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继续教育方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明确了补学要求。同时,执业药师在参与援派工作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等,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要求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职务聘任、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规定》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适用对象为执业药师,鼓励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