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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名称构成规范及企业“集团”名称申报规范调整啦!

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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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构成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安徽省名称申报系统根据《办法》进行了相应功能调整,新调整名称申报系统功能于2023年12月1日上线运行。合肥市名称申报系统也同步进行了相应功能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 字样;
法定依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 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图丨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图例



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名称后增加“(个人独资)”字样。

法定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图丨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图例



三、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


调整内容: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申报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即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

法规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 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图丨名称自主申报(变更)系统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