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待遇,9月30日,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在门诊就医的,一年内,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年度累计最高400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退休职工在支付比例、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方面享受倾斜保障。退休职工的一级及未定级、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3000元。对于在药店购药的,参保职工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待遇,报销额度纳入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对于异地就医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本地门诊就医报销待遇。已享受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按照参保地报销政策予以补差报销,合并报销金额不超过当次门诊就医费用。
在待遇衔接方面,《通知》明确,参保职工经门诊统筹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范围。经门诊慢特病报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享受原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的,不再按新政策重新计算保障待遇。在全省门诊共济改革前已实施改革的地区,自2025年1月1日起过渡到全省统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