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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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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10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从药品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作具体规定其中,对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资质有了严格要求,并对受托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也作了具体界定。       

公告明确规定,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不得委托生产;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复方制剂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疫苗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还对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要求。